恩捷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 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相关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 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