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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医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 本制度规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