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828 号 关于对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潭爱,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3 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 3 号楼 L35-02,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 2 —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刘潭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经查明,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高视创投)作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 斯贝尔)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高斯贝尔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 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