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169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7389454000 名 称 关于对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 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 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根据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 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 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公开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10月9日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