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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自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实现高管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无锡智能 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审查 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