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永生 刘红路 栾甫贵 一、关于《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在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 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则授权公司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 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 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如果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