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 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 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