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莞 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经认真审阅《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我们认为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