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 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 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 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性法律文件和《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