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