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杰股份: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 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 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 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