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杰股份: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珠海博杰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法律、 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 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