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佳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 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 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湖南湘佳牧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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