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2023 年 1-6 月、2022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未出现亏损或业绩大 幅下滑(指扣非前或扣非后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 30%) 等重大不利变化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会后事项的具体说明及承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发行人"或"公司")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宇新股份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