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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YUSSEN GROUPYUSSEN GROUP(SZ:002986)2024-01-26 09:48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049 号 致: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湖南宇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 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