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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曾政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47号
YUSSEN GROUPYUSSEN GROUP(SZ:002986)2024-05-21 05: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7 号 关于对曾政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曾政寰: 经查,你作为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于 2024 年 4 月 2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777,800 股,持股比例由 5.03%减少至 4.83%,在减持至持股比例 5%时,你未按规定停止减持行为, 超比例减持 0.17%。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 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影响, 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杜 1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 年 5 月 15 日印发 3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