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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 (含续聘、改聘)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 公司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第 1 页共 7 页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是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 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