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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亚智能:东吴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华亚智能") 拟向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苏州冠鸿智 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冠鸿智能")51%股权;同时,拟 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东吴证券")接 受华亚智能委托,担任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