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11月)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 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 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