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11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