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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11月)
LummyLummy(SZ:300006)2023-11-20 11:2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重 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