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学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16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168746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学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 2023年8月1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陈学赓: 经查,2022年4月13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持股5%以上股 东宿迁京东振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振越)处买入新宁物流股份893.37万股,占新宁物流总股本的2%。前 述股份转让前,京东振越持有新宁物流股份3,408.13万股,占新宁物流总股本的7.63%。你受让京东振越所持股份后,于 2022年4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将上述股份全部减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