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86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042824000 名 称 关于对王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2〕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 【打印】 【关闭窗口】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忠军: 经查,你作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于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前三十日 内卖出公司股票328,700股,成交金额999,24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