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公司回复: 说明《法律意见书》所描述的你公司董事会意见与《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呈现不一致的原因。 公司收到股东朱平波的相关提案材料后,就是否符合提案标准经过初步讨论 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相关部门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 科律所")进行了法律咨询,盈科律所结合收到的材料提供了法律建议,并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 《法律意见书》为公司提供给董事会作为决策参考的辅助性材料,《法律意见 书》中的结论部分为律师事务所对董事会的建议,其部分涉及董事会的表述为如果 董事会采纳该等建议所应用的文字表述。后续因多数董事未采纳法律意见书中的 建议,少数董事采纳法律意见书的建议,故公司董事会最终意见与《法律意见书》 中的建议不一致。因董事于波的回复意见为"按照法律意见书办理",为避免歧义, 将邮件中提及的"法律意见书"作为附件进行披露。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0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