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互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 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符合公 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变更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 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曙晖、李子扬、张静全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