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集团:天龙集团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15-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1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天龙集团、公司 指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 激励计划 指 经天龙集团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 效的《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 指 天龙集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行为 本次归属条件未成就 指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 本次作废失效 指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 废失效的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