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兰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调整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欧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特海洋") 业绩承诺事项,已充分考虑了欧特海洋的实际经营情况,是经交易相关方协商一 致所作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 及其相关方承诺》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韩复龄、唐军武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