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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521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391460000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12月27日,你公司子公司浙江金利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宏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美)签订订货合 同,约定金利华设备向浙江金美采购绝缘子生产原料钢脚,金额3400万元。浙 江金美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金利华设 备与浙江金美发生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在交易发生时未履行内部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