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作为芜湖 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为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 计机构,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 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 来,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真 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