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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水产: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 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