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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忠、樊春花、梁永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33 号 国联水产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 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同时,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存在修正公告披 露不及时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国联水产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忠、财务总监樊春花、董事会 秘书梁永振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国联水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 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 2 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 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忠、樊春花、梁永振: 经查,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水 产)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