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保清、徐长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7788 | | 分 类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1719796415000 | | 名 | 称 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保清、徐长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文 |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4〕019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保清、徐长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保清、徐长莹: 你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扣除后营业收入在1 亿元以上。但你公司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3年扣 除后营业收入9,200万元至10,800万元,并提示投资者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4月29 日,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