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进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的沟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