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雪制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完 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