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雪制药: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2、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能力和经验; 3、不存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4、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