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