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5 月 23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www.zqrb.cn)、巨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4 年 5 月 23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www.zqrb.cn)、巨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11.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