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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定期报告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96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481390000 名 称 关于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定期报告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8号 主 题 词 二、经我局检查,2018年2月-2021年8月,你公司通过向员工出借款项、 向供应商预付原料采购款、预付推广费用等形式,将资金转出至相关个人和供 应商,并最终转入至你公司控股股东振东集团,金额共计5130万元。经查,前 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你公司未在2018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2021年至今的半 年度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你公司多次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且未披露,同时 在我局下发前次监管措施后对资金占用事项披露仍不充分,反映出你公司独立 性不足,付款审批和内部借款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 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