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