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韩华、杨立军、卢臻、刘佳春、张舜、方子恒、胡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546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737802000 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 案。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5月14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关于对韩华、杨立军、卢臻、刘佳春、张舜、方子恒、胡鑫、什邡星 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 定 韩华、杨立军、卢臻、刘佳春、张舜、方子恒、胡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2015年3月和2015年5月,你们与新疆机械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