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 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