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 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 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具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 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