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