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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RefondRefond(SZ:300241)2024-07-16 10:28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二〇二四年七月 | 第一章 | 总则 2 | | --- | --- | | 第二章 |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5 | | 第三章 |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及披露 6 | | 第四章 |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9 | | 第五章 | 附则 1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