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 第一章 | 总 则 2 | | --- | --- | | 第二章 | 人员组成 2 | | 第三章 | 职责权限 2 | | 第四章 | 工作程序 3 | | 第五章 | 议事规则 4 | | 第六章 | 附则 5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瑞丰光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拟定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