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10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 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