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_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3]AN099-8号 致: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3]AN099-8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 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 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