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 的股东。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 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参照本 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