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严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一条第 一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 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严琳: 经查,2021年11月30日,你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实际控制人之一、持 股5%以上股东汪新芽所持雅本化学股份1900万股,占总股本的1.97%。前述股份转让前,汪新芽持有雅本化学股份 8400.04万股,其中8164.30万股系通过协议受让新余科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并经两次转 增形成。你在受让汪新芽所持雅本化学股份后,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将受让股份全部减持。 | 索 | 引 | 号 | 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