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盛: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之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三月 致: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三 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337 号)(以下 简称《关注函》)所述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提供和披露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公司所提供的文件 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均为一致;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 已履行该等签字 ...